外资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某外资企业的日常管理是由其投资公司管理的,请问该外资企业上缴给投资公司的管理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第五十八条“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部门支付管理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3]469号)“来文称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管理的需要,以当地经贸部门或合资、合作中方原行业主管部门为其主管部门,并且每年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向这些部门上交管理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上述有关部门上交管理费的列支问题,我局意见,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之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管理费的列支问题,仅限于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支付给外国企业的合理的管理费,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分支机构之间关于管理费的分摊,可依法在税前列支。除此之外,比如作为独立法人的两个具有关联关系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所发生的所谓“管理费”,除非提供了确实的咨询、信息、产品供销等方面的服务,并按第三方独立交易收取费用,否则不得在税前列支。
故,前述外资企业向投资公司支付的管理费可否税前列支,应根据前述文件规定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