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向其中一个外国投资者借款,借款后除支付利息以外还要支付一笔手续费给外国投资者,纳税人知道利息是要缴纳预提所得税的,那么请问,手续费需不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呢?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港××银行贷款利息征税问题的批复》([85]财税外字第264号)的有关规定,贷款协议中的所谓“安排费”、“承担费”和“代理费”
问:纳税人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向其中一个外国投资者借款,借款后除支付利息以外还要支付一笔手续费给外国投资者,纳税人知道利息是要缴纳预提所得税的,那么请问,手续费需不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港××银行贷款利息征税问题的批复》([85]财税外字第264号)的有关规定,贷款协议中的所谓“安排费”、“承担费”和“代理费”是伴随该项借款业务发生的,应视同利息收入合并征收所得税。故,该外国投资者上述手续费属于伴随借款业务发生,应同样视同利息收入合并征收所得税。
当然,根据我国与其他相关国家签订之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相关规定,一般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包括其地方当局或者缔约国另一方中央银行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应在缔约国一方免税。因此,如果上述外国投资者属于前述机构,则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上述费用,一般均可予免征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