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A公司在修建厂房时,将 未收到发票的工程预付款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根据《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之《主要账务处理》相关条款,企业预付在建工程的工程价款,应借记“预付账款”科目,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从“预付帐款”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因此,A公司将未收到发票的工程预付款直接借记“在建工程”违反了前述《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之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故,A公司将未取得发票的预付账款直接借记“在建工程”,待工程竣工后,如A公司直接将“在建工程”余额转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再审核是否已经取得足够的发票凭证,忽视了一年的调整期,从而可能增加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