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11〕26、27、28号文出台后,对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明确了其享有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权利。一些企业为了避免增加用工成本,“异地劳务派遣”进入了用工视野。异地劳务派遣与标准用工模式相比有多大优势,以下作一简单分析: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故,在薪资方面,用工单位的成本不会改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可见,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应该与劳务派遣单位就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数额与支付方式达成协议。如为异地劳务派遣,劳动者参加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其标准可能低于上海市城镇社保标准。故,如实行异地劳务派遣,并非不用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而是基于各地标准的不同,上海用工单位实际需要承担的社会保险成本可能会低于标准用工模式下的社会保险成本。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因此,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并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劳务派遣不会减少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不得在最近36个月
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因此,公司申请上市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对拟上市公司在遵守劳动法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查,包换劳动用工形式、社会保险交纳等是否存在严重违法、受过行政处罚等。
公司严格按照劳务派遣合同用工一般不会存在因严重违法情形,但应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
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所谓辅助性,指该岗位须为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主要是指用工单位非经常性发生的或具有季节性、短期性很强的时效性的用工岗位,期限一般不得超越6个月。
但对于何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尚没有相关具体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综上,如确有临时性、辅助性或可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企业可选择使用劳务派遣(异地)用工模式。如只为应对政策而改变用工模式,则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