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员工A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于
律师分析:
1、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于
员工A于
2、A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及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尽管A查出癌症,但其确诊时间已经在其劳动合同法定终止之后,并不存在“医疗期”问题。并且,企业终止双方间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并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因此,本案中,A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及四十五条。
3、企业已尽到通知责任
如案情所述,企业已就A退休事宜与A进行沟通,并通知A办理退休手续,因此A应当清楚自己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误解等情形。企业无需对A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导致的损失负责。
本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阶段,仲裁员及法官均认定,A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有权终止双方间劳动合同,故不支持A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