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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否终止已达到退休年龄员工的劳动合同?
企业可否终止已达到退休年龄员工的劳动合同?
2013-09-03
企业可否终止已达到退休年龄员工的劳动合同?
 

案情:

 

    员工A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2010910年满60周岁,企业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A向企业提出一些要求,希望企业予以解决,A并在企业解决其要求前拒绝办理退休手续。双方协商期间,A查出癌症。A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10930之后的双方劳动关系。

 

律师分析:

 

    1、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于2010910法定终止  

    员工A2010910已年满60周岁。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以及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据前述规定,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之规定,A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企业间的劳动合同已于2010910终止,不因A是否办理退休手续而改变。

   

    2A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及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尽管A查出癌症,但其确诊时间已经在其劳动合同法定终止之后,并不存在“医疗期”问题。并且,企业终止双方间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并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因此,本案中,A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及四十五条。

 

3、企业已尽到通知责任

    如案情所述,企业已就A退休事宜与A进行沟通,并通知A办理退休手续,因此A应当清楚自己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误解等情形。企业无需对A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导致的损失负责。

 

    本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阶段,仲裁员及法官均认定,A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有权终止双方间劳动合同,故不支持A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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