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跨国五百强集团公司在上海浦东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企业于2010年启动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工作,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为境外母公司和其他国外关联公司提供与关联公司运营相关的内部管理服务,包括金融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平台服务、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等,企业认为其业务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标准中的其中一项,即属于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领域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该业务总收入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最低比例超过50%。但企业申请后,却在相关认定部门“卡”住了,并通知企业申请的材料中有些项目属于境外关联公司向境内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用”,而不属于流程外包服务项下的境外服务外包收入。如果企业的外包收入中剔除该项管理费用,则外包收入达不到50%的标准,因此不能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
案例分析:
国家为了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针对技术先进型的服务业给予了政策上的支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与《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等三个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64号文,65号文分别对服务外包企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一方面是扩大的营业税优惠范围,一方面是降低了认定标准和审核层级,但对于具体可以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三个领域的认定范围没有更进一步的具体说明。上述案例即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子公司在认定技术流程外包服务(BPO)时产生争议。
律师就认定标准的事实和流程两个部分加以分析:
一、技术流程外包(BPO)之企业内部管理服务的理解
根据《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规定,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服务,而企业内部管理服务又包括: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税局质疑企业申报的流程外包服务项下的“境外服务外包收入”有部分是该企业向境外企业提取的“管理费”,属于成本费用的分摊,并非该企业提供外包服务所产生的收入。律师认为,参照《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之规定,如该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境外关联企业签订内部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收取服务费用后按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并能提供相应材料予以证明的,税局将其认定为“管理费”的依据欠缺。
二、认定流程
根据65号文的认定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发文认定。从认定管理流程看,参与的部门众多,涉及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改委五个部门,并且是联合评审,因此极其容易出现各部门推诿的现象,企业的认定外包收入50%的确认审核权限一般在各市区级税务部门,如果出现案例中的服务性质认定上的模糊和争议,该认定部门容易将此问题移交或者会同其他科技和商委商定,而依照以往经验,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模糊的内容越容易放大,直至最后无一部门首肯,“卡住”现象就容易发生。
综上,律师从服务的实质理解和认定流程上进行分析,建议企业针对类似案例中发生的费用,其实从科目归集的角度(若暂不考虑企业其他商业因素),审慎考虑将其列入有具体服务内容的合同之中,将其明确定义为某种服务提供的内容,无论是技术支持服务还是各种管理支持服务,从业务发生的实质来理解,也的确可以有效归集,列入分类中列明的具体服务项目,而不单独的作为管理费分摊。因此企业应当重新审视自身业务的服务实质可能遇到的认定风险问题,加强其合同等书证的完备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