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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应注意涉税风险
私车公用应注意涉税风险
2013-09-04
私车公用应注意涉税风险
 

随着个人经济收入的快速增长,私家车越来越多,私车公用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私车公用的情况下,由于汽车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公司,但因该车辆使用所发生的费用,却需由公司承担。由此,产生公司对该车辆及其实际承担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等涉税问题。其中的税务风险需要引起充分的关注,并妥加规避。

一、公司实际承担的车辆使用费用税前扣除需具备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的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该等支出并应提供适当的凭据予以证明,即所谓税前扣除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须具备,缺乏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将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承担的该部分车辆使用费,不能获得所得税前扣除,从而造成其税款税款。而对该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具体内容,通常应从以下几点把握:

1、公司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协议,并支付合理的租赁费;

2、公司向员工支付的租赁费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租赁费发票),或者公司已依法代开代缴该员工取得租赁费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费用支出项目属于日常使用汽车用于公司经营业务而发生,且取得合法有效之税前扣除凭证。通常而言,与租赁汽车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修理费等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而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属于汽车本身应发生的支出,而非因汽车用于公司经营业务而产生,故,一般认为应当由车主自行承担,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提供车辆的员工应承担法定的纳税义务

在私车公用的情况下,除公司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外,员工作为车辆的提供方,在向公司提供车辆时,收取了车辆租赁费。故,员工对该等租赁费收入应特别注意履行纳税义务,公司也应依法履行其相应税款的扣缴义务

1、营业税(或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有偿的租赁服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员工根据有关《租赁协议》取得的租赁费收入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当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员工作为个人,其取得之月租赁费收入,未达到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则无须实际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若月租赁费收入已超过起征点的,则应当全额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另外,若员工提供车辆所在地属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则其收取的租赁费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但是否实际缴纳税款,仍然取决于其月租赁费收入是否已达到起征点。

  如《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第一条第2项之规定,“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因此,如果员工向公司实际收取的车辆租赁费每月不超过2万元的,则因其未达起征点而无须实际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及其扣缴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为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员工根据有关《租赁协议》取得的租金收入应依法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该等个人所得税依法应由公司于租金支付时代为扣缴。

租赁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

(租金收入-800*20%;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时适用;或者

租金收入*1-20%*20%,租金收入超过4000元时适用。

3、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等的相关规定,汽车等财产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书立双方应就租赁合同金额按0.1%进行贴花,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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