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W公司长期从境外进口原材料,2011年3月该境外供应商追溯下调2011年度的商品价格。由于之前货款已全部支付,境外供应商将多收的货款以退款的形式返还给W公司。境外供应商降价后产生的关税差额是否可以退还?
分析:
因境外供应商降价导致W公司之前申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高于实际成交价格,形成关税差额。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权自缴纳税款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多征的税款,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条将“纳税义务人有权申请海关退还关税”适用范围限定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等情形,而境外供应商降价返款并不在上述明文规定的退税情形之列。实践操作中,海关亦不将其视为关税退还的正当理由。故,律师认为,W公司可能无法向海关申请退还上述关税差额。
需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退还或返还资金导致纳税人从该境外供应商处取得该等资金的,可以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