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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调整不构成偷税行为或逃税罪
关联交易调整不构成偷税行为或逃税罪
2013-09-04
关联交易调整不构成偷税行为或逃税罪
 

    

        随着国税总局2009年发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税发[2009]2号),企业对《企业所得税法》之特别纳税条款越来越关注,特别是经常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面临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时,首先会产生关联交易调整是否导致企业构成偷税行为或逃税罪之类的疑问。对此,律师认为,关联交易调整不会导致企业构成偷税行为或逃税罪。

一、企业有权自主经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关联交易调整对象是关联企业间未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的业务往来。

        就民商事法律和合同法角度而言,企业有自主从事经营活动之权利。关联企业之间以有偿或无偿方式、以低于或高于市场行情的任意价格发生业务往来,只要该等行为未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或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行为并不为现行法律所禁止,该等交易行为及其交易价格均合法有效,国家部门和机构均无权要求对此等交易行为和交易价格作出改变,企业自行承担风险,获取收益。

二、关联交易调整是基于税收目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跨国集团通常基于整体利益统筹安排位于各国或各地区的下属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利用各国或不同地区之间的税收差异政策获取利益。而各国和各地区基于保障本国或者本地区税收利益的角度出发,要求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往来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便其本国或者本地区的税收不会流失或者受到侵蚀。从而,在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将依法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并适用税法所明文规定的方法,对双方的交易价格作出调整。但这种调整本身,只是基于税收征管而言的,只对关联各方以及关联公司整体的税负产生影响,并不因此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关联企业之间该等交易在民商事和合同法律上的合法、有效性。

三、关联交易调整的法律后果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如税务机关对企业关联交易行为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并不涉及滞纳金的缴付及罚款的处理,更不存在涉嫌构成逃税罪从而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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