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受第三方委托,为其就某项目进行技术开发。如我司申请技术性收入营业税免税,是否以我司享有相关技术开发成果所有权为前提?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一)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由该条文可知,“委托开发”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之规定,“委托开发”合同既包括受托方不享有成果权的情形,也存在享有成果权的情形。
因此,贵司与第三方签订之技术开发合同,无论开发成果归属如何约定,均不影响贵司就该技术开发业务取得之收入进行营业税免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