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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争议解析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争议解析
2013-09-05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争议解析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实践中许多人认为,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限于特定对象——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因个人既非金融企业也不是非金融企业,故企业向个人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不允许其在所得税前扣除。但也有人持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且在法定扣除限额内的,应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这种争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明确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文件根据企业与自然人有无关联关系将借款分为两类: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以下方式计算扣除:

(一)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提供借款的境内关联方的,则其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以全额扣除;

(二)除前述第(一)种情形外,金融企业的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1,其他企业不超过21的,则其利息支出在该比例标准内,且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业向除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且符合下述条件的,也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尽管总局文件对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予以了肯定,但是,该文件在执行过程中,仍然需要对诸多问题加以明确:

第一,关于企业利息税前扣除的形式要件问题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以及税收执法实践,企业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应当取得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那么,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应当要求自然人向其开具发票,并凭籍该发票作为扣除的形式要件要求?若企业在向自然人支付利息时,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其代扣代缴行为及其相应纳税凭证,是否已足以作为其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二,如何证明“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

根据现行司法实践以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和理论观点,非法集资与合法借贷之间的界定存在着模糊和困难。企业在就其向自然人支付的利息进行税前扣除时,是否以及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证明其“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税务机关又如何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目的”?在操作实务中,其难度可想而知。

第三,何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民商事法律,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但是,其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利率超过4倍,则超过部分无效。而就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而言,其扣除限额为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因此,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利息无论是否超过4倍,对其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而言,并无实际影响。但,若企业向个人实际支付的利息超过4倍的,是否将认定其整个借贷行为属于“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从而不允许其作税前扣除?

同时,如前述第二点所述,对于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否需要纳税人予以证明?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对此如何认定?在操作实务中,同样将困难重重。

综上,笔者认为,总局的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争议和盲区。但是,由于该文件本身规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以及操作上的困难性,对该等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及其具体操作,仍将存着争议,亦有待有权的职能部门进一步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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