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公司将10件货物委托某快递公司运输至上海,该快递公司签发了印有免责内容的快递单。在运输过程中 4件货物丢失,价值为1万元。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货物损失1万元。终审法院认定快递公司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仅判决快递公司按5倍的资费赔偿,而无须赔偿货物损失1万元。
分析:
日前,快递业务因其迅捷、高效、廉价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推崇。快递公司在接收快件时,大多采用事先印制好快递收件单(以下简称“快递单”),且通常在快递单的正面,以粗体、彩色字体等方式印有免责内容。例如,中通快递的快递单正面即以红色字体印有“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按资费的5倍赔偿。贵重物品请务必保价”的内容。上述条款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在该货运合同关系中,快递公司虽然采用了快递单的格式条款的方式订立合同,但通常会将保价条款及赔偿限额条款在比较醒目、突出的位置予以标注,即依照法律规定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因此,该保价及赔偿限额条款系有效条款。
因此,在选择快递公司进行托运贵重物品时,一定要注意选择保价,否则一旦发生托运物品丢失损毁,可能得到的赔偿仅为运费的3-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