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严锡忠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作者:严锡忠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范围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2、纳税信用级别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以下几个情形需要纳税人特别注意:
1)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2)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或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直接判为D级;
3)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直接判为D级。
3、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
税务机关按如下方式发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1)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2)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3)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4、纳税信用级别待遇
1)A级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普通发票按需领用;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2)D级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5、纳税信用适用主体
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暂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