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法规解读: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规定了税务登记、退(免)税资格认定管理,退税申报、审核管理,违章处理等相关事项。
(一)税务登记、退(免)税资格认定管理。从第四条到第六条。其中第四条规定,融资租赁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第五条对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进行规定。指出,除一般退(免)税认定所需资料外,还要提供融资租赁合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此外对《管理办法》下发前已经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可以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办认定手续;第六条规定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及注销按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税申报、审核管理。从第七条到第十三条。第七条规定的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申报期限与一般出口货物的相同。第八条规定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申报的具体要求:一是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应分开申报,二是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应填写“RZZL”;三是申报退税提供的资料。第九条明确融资租赁出租方取得的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的,不得用于申报退税。反之已经申报退税的,不得申报抵扣。第十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要及时认证。第十一条明确税务机关按财税[2014]62号规定的计算方法审核、审批退税。第十二条规定融资租赁出租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比对稽核信息,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定要发函调查后,税务机关方可办理退税。第十三条对退租的情况明确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受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三)第十四条规定违章处理,对融资租赁出租方采取假冒退税资格、伪 造、擅自涂改《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五条明确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未做规定的,按现行有关视同出口货物管理规定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
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当在证券公司给参与集中交易的投资者开具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以下简称交割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给办理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的投资者开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中注明应予扣收税款的计税金额、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额,交割单、确认书应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交割单、确认书可以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
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凭交割单或确认书,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纳税人身份证明材料,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为保证纳税人依法取得正式完税凭证,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将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明细信息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法规解读:
依据《公告》的规定,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收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当在证券公司给参与集中交易的投资者开具的交割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给办理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的投资者开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中注明应予扣收税款的计税金额、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额,交割单、确认书应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纳税人通过交割单、确认书上注明的计税金额、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额,可以清楚地了解所办证券交易过户业务的完税情况,交割单、确认书可以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58号)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
法规解读:
“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申报表)格式进行了调整,一是对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一步做了调整细化,新增了3行免税销售额的“其中”数,分别是“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二是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在调整表式同时,“公告”对申报表填写说明也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