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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法规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2015-04-14
法规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卢国阳

      20153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11日起,执行至20171231日止。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变迁和沿革
      1、自20081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即查帐征收的企业;而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则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自2012 日至2015 12 31 日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相关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万元(含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相当于其实际适用的税率为10%
      3、自201411日至20161231日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相关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相当于其实际适用的税率为10%
      4、自2014年度(含2014年度)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相关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
      1、自201511日起至201712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相当于其实际适用的税率为10%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公告同时明确,自201511日起,前述财税[2009]69号文第七条关于“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确定方式停止执行。
      三、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适用对象及其程序要件
      1、适用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所称之“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程序要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相关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度起(含2014年度),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当然,对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未反映“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暂时仍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规定备案。
      四、小微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简介
      根据现行相关税法规定,小微企业除可依法享受前述所得税优惠政策外,符合条件的,并可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相关规定,自20138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相关规定,自2014101日起至20151231日止,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则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即同一纳税人,可同时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免税优惠,且增值税和营业税享受免税优惠的销售额/营业税分别为3万元,而非两者合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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