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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疑难解答
2015-09-07
疑难解答
      一、一审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再审还能提出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当事人在一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再审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是不会支持的;除非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所以,抵押权人对设定抵押的租赁房屋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能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应区分情况处理。如果租赁合同先于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实现后,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抵押权先于租赁合同成立,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为若抵押权先于租赁合同成立,抵押登记本身具有公示效力,承租人明知承租的房屋上有担保物权,就应当承担因实现抵押权带来的风险。
 
      三、出借人未收回借款,可否要求P2P网贷平台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P2P网贷平台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关键看该网贷平台是居间人还是担保人。如果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贷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居间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四、劳动合同期满而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应如何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服务期是用人单位给付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代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相应提供服务的约定。用人单位依约支付相应对价后,即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要求劳动者履行提供服务则成为用人单位的权利。基于民事权利可以放弃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应当准许。此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并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的,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合同终止。
 
      五、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产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设置担保的效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劳动者财物。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被轻易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的,法律没有禁止,可以认定有效。但该约定为流押、流质担保,或者名义上为财物“担保”实际上却是要求劳动者购买该财物的,该约定无效。
 
      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是否可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你院报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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