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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下民间借贷年利率约定合法性分析
新司法解释下民间借贷年利率约定合法性分析
2015-09-07
新司法解释下民间借贷年利率约定合法性分析
吕文秀/文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合法性认定的规定是本次新司法解释的重点之一。
        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原则上属于私法自治的范围,但自由不是无限度的,新司法解释在原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双方约定的利率进行了统一,不再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上限。新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俗来说,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无效,出借人即使已经支付,也可以主张返还;年利率不超过24%,则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约履行。
        但年利率约定在24%至36%之间的该如何处理?新司法解释第26条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在该区间的约定处于法律真空的状态,可以认定为自然债务。按照一般的法律原则,自然债务,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要求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若借款人自愿支付的,法律也不禁止。但若自愿支付的年利率超出36%或者自愿支付后若借款人又反悔是否可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综观新司法解释,其31条规定了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超过约定利息的情形的处理:“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据此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出借人的自愿支付行为是有条件认可的,底线在于年利率不得超过36%。因此,在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情况下,若借款人自愿支付,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则其事后不得再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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