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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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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9
新法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一)公告主要内容
        1、贯彻财税〔2014〕116 号文件的精神,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扩大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该公告同时明确,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文附件规定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执行。
        2、针对上述四大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状况,将这些企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分单位价值是否超过100万元(含),分别处理。在计算所得税时,其中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可以一次性全额扣除,而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3、确定了缩短之后的最低折旧年限。新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4、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且应当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
       (二)解读
        1、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类型有何要求?
为了保证政策可操作性,合理判断纳税人所属行业。该公告第一条就规定了,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超过50%(不含)。
        2、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前购得的固定资产满足公告要求的,是折旧或者一次性全额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考虑到政策适用范围如扩大到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将会给企业带来复杂的会计调整工作,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政策适用范围限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3、企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要求
        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时还应当满足公告的要求,即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管理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4、企业是否享有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选择权?
        享有,按照现行规定,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很多项,如对企业高腐蚀、强震动的固定资产允许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特殊的加速折旧政策,去年以来对生物药品制造等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又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一个企业来说,可能符合多个加速折旧政策。鉴于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因此,企业的固定资产既满足该公告的条件的,又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企业可以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实行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因此,可能存在企业在前3季度未能及时计算享受优惠的情况。鉴于此,公告规定,企业2015年前3季度按本公告规定未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可将前3季度应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或者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一)公告主要内容
        1、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2、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二)解读
        1、关于公告公布前曾来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却未被受理的处理?
        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在公告公布前曾来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却未被受理的,在该公告颁布后可以依据其进行纳税申报。
        2、公告明确不再要求契税纳税人在申报时必须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两类情形是哪两类情形?
        第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的情形。
        第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在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的情形。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511)
        公告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市区、县城分别规定了7%、5%的城建税,该公告明确了“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
        (一)公告主要内容
        1、2015年1月1日后,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按单位价值不同可以分别进行处理。对于小型微利企业于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关于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该通知规定,按照通知一,二条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4、因为该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5年前三个季度处于过渡期,该通知也规定了关于2015年前3季度的处理方式。即,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二)解读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否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后,有些纳税人可能会出现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与财务核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同,产生复杂的纳税调整,加之一些固定资产核算期限长,会增加会计核算负担和遵从风险;还有些纳税人生产经营成果的反映,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一些上市公司、企业集团等出于公司年度业绩披露或经营效益考核需要,更加倾向于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该通知也表明,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
        (一)公告主要内容
        1、对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按照持股时间长短分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应当按其股息红利所得征税的,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该通知的规定执行。
        4、除此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
        (二)解读
        1、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调整前后的差异在哪?
根据《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  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负分别为20%、10%和5%。
        而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 持股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税负维持原政策不变,仍为20%和10%。
        2、持股期限如何界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3、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个人持股超过1年的,按政策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派息时先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个人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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