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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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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2
疑难解答
柯维文/文
      问题一:
      原告撤诉后又起诉,法院是否受理?
      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原告在一审中撤诉后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是如果原告在二审中撤回一审起诉后又重复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问题二:
      因第三人伤害造成工伤的职工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你院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所以,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并不矛盾,职工在从侵害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仍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三:
      若债务人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已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债权人可否要求其提前支付未到期价款?
      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7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所以,如果出现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已丧失商业信誉等特殊情形,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支付未到期价款,当然,前提是债权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交付义务。

      问题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获得的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答:
      一般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如《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商业保险获得的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无正式的司法解释规定。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商业保险获得的保险金应作不同区分。该纪要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为其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因人寿保险合同、年金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就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该财产损坏或灭失获得的保险金,除另有约定,认定为个人财产。

      问题五: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5] 民一他字第9号答复意见: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
      解答: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的答复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负有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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