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文秀/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借贷已成为常见的融资手段。一般认为,“借钱不还”不是大事,只会涉及民事纠纷。殊不知,“借钱不还”也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如在2014年的某一案例中,罗某 “借钱不还”最终被认定为诈骗罪定罪处罚。
 
吕文秀/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借贷已成为常见的融资手段。一般认为,“借钱不还”不是大事,只会涉及民事纠纷。殊不知,“借钱不还”也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如在2014年的某一案例中,罗某 “借钱不还”最终被认定为诈骗罪定罪处罚。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某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某提出借款,先后借得231.91万元。至案发前,罗某归还李某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缺乏资金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李某误认为罗某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将231.91万元交由罗某使用。罗某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罗某与李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上述案例中涉及的诈骗俗称“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这种诈骗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很容易发生,因其与民间借贷有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又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有时还有支付本息的行为,很容易被误解为民间借贷纠纷而不受重视。但实际上,借贷式诈骗的诈骗人在借钱时主观上就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并没有偿还的意思。法院在判断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时一般会考虑借款人借款的理由与实际用途、借款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借款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等因素。
因此,借贷双方在借款时都应更加谨慎。借款方在借款时应适当衡量自己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切勿产生侥幸心理“只借不还”;出借人谨慎审查对方还款能力,并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考虑其是否可以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