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含霖/文
【案情】
2014年,甲公司与自然人王某同时向方正公司增资。甲公司、王某分别向方正公司投入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500万计入方正公司注册资本,500万计入资本公积。
2015年,方正公司将上述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方正公司为各自然人股东(包括王某)
丛含霖/文
【案情】
2014年,甲公司与自然人王某同时向方正公司增资。甲公司、王某分别向方正公司投入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500万计入方正公司注册资本,500万计入资本公积。
2015年,方正公司将上述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方正公司为各自然人股东(包括王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王某对此提出异议:自己投入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为何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甲公司投入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甲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了吗?
【律师分析】
一、被投资企业将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公司作为投资方的涉税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明确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就被投资方企业将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根据上述规定,律师理解:1、投资方取得由自身向被投资企业投入之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化之资本,则投资方无须确认收入,相应地也就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2、投资方取得其他股东向被投资企业投入之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化之资本,则不排除投资方应按“股息、红利”确认收入,然后再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之规定,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二、被投资企业将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自然人作为投资方的涉税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明确: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被投资企业将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国税发[2010]54号未就股权溢价转增资本之溢价来源进行区分,即未区分下列两种情况:1、某自然人股东向被投资企业出资时支付的溢价形成之资本公积对应地转化为该自然人的出资;2、某自然人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向被投资企业出资时支付的溢价形成之资本公积转化为该自然人的出资。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逻辑,对于该自然人股东,若为上述第1种情况,则不应认定为收入,不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再次细化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事项,但亦未就股权溢价形成之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区分不同来源分别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与不征。
故,律师以为,从法律逻辑上判断,方正公司股东王某,取得原由自身投入之股权溢价形成之资本公积,后相应转增自身资本,不应确认收入,不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囿于目前国税发[2010]54号、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的规定,王某取得之转增资本,即使是原由自身投入之股权溢价形成之资本公积转化而来,亦会被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