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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解读
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解读
2016-06-08
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解读
吕文秀
    实践中总是会遇到法院查封的财产上存在其他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的债权的情况,如果首先查封法院迟延处分财产,势必损害到优先债权人的利益。
    为了协调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查封财产处分权上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与2016年4月12日作出《关于首封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财产问题的批复》,其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由此明确,查封财产原则上由首先查封法院处分,但在特定情况下可移送至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
    一、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的具体条件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的具体条件的四个:
    (1)优先债权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
    (2)在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进入了执行程序;
    (3)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经超过了60日;
    (4)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同时符合了上述四个条件,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才能要求首先查封法院移送。
    二、首先查封不区分保全程序中的查封还是执行程序中的查封
    因在被查封的“负担优先债权的财产”上,申请人的利益仅及于查封财产除去优先债权的余额,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法院处分并未损害查封债权人的利益, 故对“首先查封”属于何种程序中并不做区分。
    三、“优先债权”的具体内涵
    《批复》中,优先债权是关于“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的债权”的简称,具体而言,“优先债权”包括各种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及各类型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主要如下几种:
    (1)抵押权担保的债权。
    (2)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3)其他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和其他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包括质押权、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等。
    四、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财产后清偿债权的范围。
    《批复》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如何确定清偿范围,曾有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只清偿受移送法院执行的优先债权,剩余款项交首先查封法院;第二种观点主张清偿所有优先债权,剩余款项交首先查封法院;第三种观点主张该财产上存在的各个债权,无论是优先债权还是普通债权,都应该予以清偿,
    但是如果首先查封法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无需将其他查封财产及其整个执行案件移送;第四种观点主张首先查封法院在移送该查封财产的同时,应当将首先查封所涉案件及其他查封财产一并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在就“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综合考虑实现优先债权的目的、法院之间的程序衔接等因素,此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应理解为第三种观点。
    该负责人同时指出,这里的“分配”是在广义上使用的,并非狭义的“参与分配”概念。具体讲,不仅包括狭义的参与分配情形,也涵盖多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而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情形。比如在一个执行程序中同时实现一个优先债权与一个普通债权的情形,也属于该条意义上的分配。
    五、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关于查封财产处分权争议时,如何处理。
    《批复》第四条规定:“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由此可知,当法院发生争议时,应当主机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应当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进行指定,仍然偏向于适用《批复》第一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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