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疑难解答
疑难解答
2016-06-08
疑难解答
吕文秀 文
     【问题一】
      夫妻离婚要求分割股权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解答】
      如果夫妻两人都是股东,在还有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夫妻股权分割或者转让时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在还有其他股东的情况下,结合公司法第71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一般以下方式处理:
     ①股东配偶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它所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可成为股东并按约定比例享有股权。
     ②如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并且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的,可以对转让价款进行分割。
     ③如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未就股权转让价款达成一致的,视为其同意转让。   
     ④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其它股东:   
     第一,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则该股东配偶成为股东,按约定比例享有股权。   
     第二,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价款进行分割。当然,实务中,也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其他股权分割流程。

     【问题二】
      以外包协议方式由外地公司派遣劳动者,能否以外地标准缴纳劳动者社保?
     【解答】
      不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保费。因此,通过与外地公司签订外包协议的方式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仍以劳务派遣处理,劳动者社保和公积金仍以用工所在地标准缴纳。
      【问题三】
       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是否以侵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条件?
      【解答】
       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提起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从文字上看,上述法律对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表述不同。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公益诉讼系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以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秩序为目的,最终促进全社会的和谐发展。依照公益诉讼制度安排的价值考量,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当然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条件。
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