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公司有设计、安装资质,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安装、物资销售等业务。下设三个分公司,分别为安装分公司、设计分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 总公司与业主方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安装、物资供应。合同仅约定了总价,未分别明确设计、安装、设备各自的销售金额,由总
案例:
一公司有设计、安装资质,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安装、物资销售等业务。下设三个分公司,分别为安装分公司、设计分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 总公司与业主方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安装、物资供应。合同仅约定了总价,未分别明确设计、安装、设备各自的销售金额,由总公司开具发票给业主方(业主方不接受由分别开具的发票),发票内容为安装劳务,税率11%。具体业务均由分公司执行,进项发票均在分公司账面上。总分公司流转税均各自缴纳。请问,总分公司该如何处理较为恰当?总分公司之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若能,如何确定三块业务的销售金额比较恰当?
答:
一、总分公司之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之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之间的经营行为可以根据收款、发货情况开具相应的发票。单独核算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以各自名义取得、开具的进、销项发票,各自分别抵扣。
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属于同一县(市)的,则可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纳税,一般进、销项发票亦应以总机构名义取得。
二、若能,如何确定三块业务的销售金额比较恰当
如果上述设计、安装、物资销售项目属于同一主体、同一合同项下的行为,则按混合销售行为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之规定,如果企业以物资销售为主,则销售额(货物与设计、安装服务合计)按货物销售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以安装服务为主,则安装与物资合计销售额按建筑服务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设计服务如果可以单独核算的,则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不能单独核算的,则从高适用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如何判定何者为主?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四条之规定,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视为以销售货物为主;若年服务销售额超过50%,则视为以销售服务为主。
公司以销售货物为主,则只有在业主方接受分别开具发票,且分支机构属于独立核算的情形下,方可考虑各自分别签署合同,按兼营处理。 若贵司以销售服务为主,则在业主方不接受分别开具发票的情形下,按混合销售行为处理也是合适的。在此情形下,一般由总机构签约、开票即可,只要遵循上述国税发[1998]137号、国税函[2002]802号之要求,不应存在分支机构之间或与总机构之间再开票的问题。至于内部如何结算,属于管理层面的问题。 当然,安装服务11%的税赋也并非绝对的,也可以考虑简易计税方法以降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