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卢国阳/文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0月18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本公告结合我国多年实践,进一步规范了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流程,以便更好地指导税企双方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同时随着我国近年来积极参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本公告的发布也是为了进一步落实BEPS第5项行动计划最低标准的要求,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纳入强制自发情报交换框架,并告知纳税人;另一方面是BEPS第14项行动计划在中国落地的具体措施之一,能够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确定性。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条件、适用期限、适用效力及主管税务机关;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程序;预约定价安排的监控执行;以及争议解决和保密义务。
二、公告的主要变化
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相比,公告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一是下放了预约定价安排受理权限。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原规定,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而公告则明确,除应由税务总局受理的特定情况外,预约定价安排由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受理权限的下放,给企业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均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适用空间。
二是调整了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的阶段。根据多年预约定价安排实践情况,重新调整了6个阶段,增加了谈签意向阶段,将磋商和签订安排合并为一个阶段,即协商签署阶段,并调整了顺序,使得6个阶段的划分更为科学合理。即将原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调整为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三是强调了谈签意向的重要性。将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的计算起点由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的次年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其可以适用的年度均规定为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但是,根据公告规定,若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提出申请后,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并且将追溯期明确限定为最长不超过10年。
四是增加了税务机关拒绝谈签意向、优先受理正式申请和拒绝正式申请的条款,优化了分析评估、监控执行等有关流程。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原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但对何种情形下可予以拒绝未作出明文规定,可能导致税务机关执法操作的困难及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度扩张。而公告对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以及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正式申请的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明文规定,增加了可操作性以及执法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五是增加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条款。根据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最低标准的要求,我国承诺将2016年4月1日以后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纳入强制自发情报交换框架,定期与相关国家(地区)进行信息交换,并将此情况告知纳税人。公告同时规定,企业应当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时提供其最终控股公司、上一级直接控股公司及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境外关联方所在国家(地区)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