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1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对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参仙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正式下发《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3号,简称“《处罚决定书》”)。“新三板财务舞弊第一案”自此产生。 参仙源,2014年12月8日通
背景: 201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对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参仙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正式下发《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3号,简称“《处罚决定书》”)。
“新三板财务舞弊第一案”自此产生。
参仙源,2014年12月8日通过国金证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代码:831399)。2015年7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证监会于2016年6月30日做出《处罚决定书》。
一、违法披露背后的财务舞弊
这封来自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虽以“参仙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审理并最终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及第60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之规定围绕“违法披露”进行了相应处罚,但业界与舆论普遍认为这是一起新三板财务舞弊案例:
1、《处罚决定书》认定参仙源2013年通过少计成本的方式虚增利润55,382,210元。证监会查明参仙源通过虚构协议将外购山参的成本以人参抚育费的名义计入“管理费用”并调整至“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少记成本55,382,210元。
2、《处罚决定书》认定参仙源通过不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虚增收入从而虚增利润73,729,327元。 2013年参仙源向参仙源酒业(关联方)销售野山参,参仙源按照整参每支800元、碎参每斤2000元的价格确认了对参仙源酒业的销售收入,销售价格高于其从独立第三方的采购成本近一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第一款“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的规定,参仙源价格不公允部分的收入不应被确认为收入。但参仙源《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该公司在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中的野山参销售收入为141,582,800元,其中销售给参仙源酒业的野山参收入为141,568,800元。依照市场价计算,其销售给参仙源酒业的野山参合计可确认收入实际为67,839,473元,参仙源虚增收入73,729,327元。
二、新三板企业财务舞弊成因——以参仙源为例
(一)是否与新三板挂牌条件相关
参仙源在2014年12月正式挂牌,财务舞弊行为发生于2013年,不禁让人联想,舞弊成因是否与挂牌条件相关?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对挂牌企业没有硬性的财务指标和规模要求,但仍然注重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9月公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 ——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简称“《解答(一)》”)第三问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二款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被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一)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二)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三)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四)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可知,企业亏损很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从而不符合新三板挂牌之要求。
虽然《解答(一)》公布时间晚于参仙源挂牌时间,但由于主办券商及相关窗口在实践中对拟挂牌企业的经营能力始终存在要求,同时,根据参仙源《公开转让说明书》,参仙源2012年净亏损2329万元,2013年盈利1.11亿元,剔除财务造假虚增的1.29亿元利润,2013年实际经营结果为亏损,若不进行财务润色,将连续两年亏损。这或许构成了参仙源大胆进行财务舞弊的压力及需求。
(二)是否存在业绩压力
以参仙源为例,参仙源《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 根据2013年吉林华信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参仙源经评估的总价值为53.95亿元。参仙源与农发基金签署的《关于辽宁碧水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中3.1相关净资产的承诺条款“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目标公司拥有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 2014 年 1 月 15 日,农发基金以 500,000 万元的估值对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可见,公司管理层可能因为业绩对赌压力选择财务舞弊。
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应予退市。与上市公司不同,新三板企业挂牌企业没有硬性的业绩要求。但企业管理层等在引入风险投资时可能存在业绩对赌,使得企业业绩存在较大压力,从而引发企业财务舞弊。
三、律师风险警示
律师经办相关业务时发现,新三板企业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务舞弊方式:
一、利用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虚增业绩。部分企业在下半年度与关联方签订大额合同,并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制造虚假业绩;
二、利用循环交易虚增业绩。部分企业通过与第三方公司配合,使第三方同时担任企业供应商及客户的双重角色,利用资金流制造大量表面利润;
三、税务上,存在公司为避税目的向关联方转移利润,滥用税收优惠以及为达到节税目的而使成本与收入结转不符合配比原则等情形;
四、由于新三板公司多为新兴的中小高科技企业,内部研究开发费用占收入的比重较高,新三板企业在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存在不合规等情形。
律师认为,新三板公司在挂牌及后续经营中,由于各方面压力,财务舞弊发生的概率较大;同时,由于新三板企业股份流通存在一定限制,价格发现功能的缺失增大了投资者的风险。投资者在对新三板企业做出重大投资前,除必要的投资分析与判断外,专项反舞弊测试亦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