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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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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5
疑难解答
杨春艳
       【问题】
        A税务机关主管甲公司。近日,A税务机关获悉,甲公司的债权人(同时也是抵押权人)已经申请法院执行程序,法院将甲公司的土地、厂房予以拍卖。A税务机关咨询,就甲公司拖欠的税款,是否可以向法院主张优先缴付?法院在分配拍卖款前是否应该通知税务机关?
       【解答
         一、关于欠缴税款与抵押债权的优先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之规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但欠缴的税款发生前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于税收。
        故,判断税款是否具有优先性,需要关注:(1)原债权是否有担保;(2)如原债权有担保,欠税形成的时间与担保设定的前后顺序。
        二、关于履行通知义务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之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其不动产被处分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之规定,法院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笔者律师理解,税务机关属于此处的“其他优先权人”,应被通知于拍卖日到场。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实施网络司法拍卖时应当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故,从“查明权利负担”的角度出发,笔者判断人民法院有义务向税务机关了解欠税情况,并说明拍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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