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主要内容】
个人转让住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主要内容】
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解读】
该公告中有关“购房时间”的判定,系来源于不动产物权设立时间的规定,即《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6号)
【主要内容】本公告进一步规范明确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中有关转让定价方法及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的规定,并从新规定该两项内容;同时废止了国税发[2009]2号有关国际磋商的规定,描述了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而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相关内容。
本公告增加了无形资产、劳务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对于无形资产交易,强调无形资产的收益分配应当与关联交易各方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贡献程度相匹配; 对于关联劳务交易,明确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劳务交易应当是受益性劳务交易,并且按照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的营业常规和公平成交价格进行定价。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非受益性劳务的价款,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解读该公告发布的背景和主要意义时提到:该公告是落实二十国集团(G20)税改成果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G20杭州峰会共识,即实施增长友好型的税收政策,促进需求与经济增长。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是国际税收领域的重要工作,其重要原则是尊重国际税收规则,其目的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营造公平国际税收秩序,促进跨国投资贸易活动的顺利开展。相互协商程序为解决税务争议、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提供重要途径,是国际税收合作的重要体现。
就“已经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是否会被特别纳税调查”的疑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解读为:如果预约定价安排未涉及的关联交易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依然会被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就“单一功能亏损企业是否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疑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解读为: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上述企业的本地文档,加强监控管理。
就“对于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否可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疑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解读为: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但如果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应税利润从我国境内转移到境外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主要内容】
本公告规定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备案、审核、核准及后续管理等程序。对于不再符合享受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采购,应停止享受退税政策,如: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变化不再符合退税资格,应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应及时办理撤回退税备案;研发机构采购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计算补缴已退税款。
本公告的施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主要内容】
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解读该公告发布的背景时提到: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税务总局自2016年8月1日起在91个城市开展了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自2016年11月起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目前试点情况平稳顺利,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主要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读】
本公告仅适用于进口货物并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海关缴款书相关信息申请稽核比对。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提交的信息与海关传输的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逾期未提交海关缴款书相关信息,则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六、《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
【主要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不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销售量,未单独核算的,不享受减税优惠。纳税人开采销售的应税矿产资源(同一笔销售业务)同时符合两项(含)以上资源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不得叠加适用。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资源税减免备案的减免税事项,应当按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
【解读】
该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税属于备案类减免。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税的申报阶段,附送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即可享受减免。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只需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这样可以有效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
该公告明确了享受减征资源税优惠的充填开采之条件及该种开采方式下矿产资源销售额或销售量的计算方法;同时该公告明确了享受减征资源税优惠的衰竭期矿山的判定方法。
该公告强调资源税改革有关优惠项目不得叠加适用;同时该公告对减税后续动态管理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