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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疑难解答
2017-08-03
疑难解答
吕文秀/
    一、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可否参与分配?
    解答:否,但是在分配过程中应当预留相应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2条规定: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二、在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的法院还是优先债权法院处分查封财产?
    解答:原则上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处分,但在符合某些条件时,优先债权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三、执行过程中,普通债权应按照何种顺序进行清偿?
    解答:若被执行人为个人或其他组织的,普通债权应当按比例清偿;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则依据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分别按照破产处理或者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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