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艳 文
【问题】
张先生系新加坡来华工作人员,2014年1月30日自中国出境回新加坡,2014年3月7日返回中国。此后,张先生一直在中国工作,每年居住均超过183天,且至今没有再持续在中国境外连续逗留30天。张先生还有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且由新加坡公司支付。就前述收入,张先生希望能在中国享受免税优惠,是否需要在2019年3月6日之前出境一次,且在境外连续呆满30天?
【解答】
判断张先生是否需要在2019年3月6日之前出境,且在境外连续呆满30天。律师理解做好这三方面的判断,即可解答张先生的疑问:
一、张先生是否为中国居民个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规定,张先生因自2014年开始,每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都超过183天,故张先生为中国居民个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中国境内纳税。
二、年度是日历自然年还是“连续12个月”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规定,计算张先生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年度”,按日历年度,即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此为一年;而非按12个月计算,自2014年3月7日至2015年3月6日,此为一年。
三、连续“不满六年”如何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之规定,张先生2014年存在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现象,故应从2015年重新起算年限。张先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为4年,故未满四年。
综上,张先生为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所认定的居民个人。至2018年,张先生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连续年度为4年。2019年,若张先生取得来源于新加坡或其他境外收入且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则张先生可以在中国境内就该部分收入享受免税优惠,但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19年张先生无须特别安排单次离境超过30天。若2019年张先生未单次离境超过30天,则2020年,张先生需要安排单次离境超过30天,但无须特别选在2020年的3月6日之前出境,可以是2020年任何一个满足单次超过30天的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