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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解读
新法规解读
2019-01-31
新法规解读
杨清/文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主要内容】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解读】
  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的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以不同纳税期限适用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例如: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一季度三个自然月销售额分别为2万元、14万元、14万元。如果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缴纳增值税,则仅有第一季度第一个自然月的销售额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第一季度第二、三自然月仍需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缴纳增值税,则第一季度销售额为30万元能够全部免征增值税。另一种情况是,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一季度三个自然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0万元、18万元和9万元,若该纳税人按季度缴纳,则第一季度的销售额37万元均无法免征增值税,若该纳税人按月缴纳,则该季度第一个自然月的销售额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关于月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在固定周期上述销售行为合并总额不超过免税额度的,免征增值税。也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货物、提供服务、销售不动产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货物、提供服务、销售不动产超过10万元的,则需要分情形讨论: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货物、提供服务、销售不动产超过10万元的并且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低于10万元的,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货物、提供服务部分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但不动产销售额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5万元,提供服务4.9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9.9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9.9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9.9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主要内容】
     (一)加大小型微利企业减税力度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调整小型微利企业减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公告明确: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解读】
                              (一)本次减税力度详解
年应纳税所得额
老规定
(单位:万元)
新规定
减税金额
100万
100*50%*20%=10
100*25%*20%=5
10-5=5
300万
300*25%=75
100*25%*20%+200*50%*20%=25
75-25=50
 
 
  (二)“小型微利企业”外延扩大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主要内容】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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