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峰文
【基本案情】
某纳税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其全部财产也均被审理法院查封。该纳税人除涉嫌经济犯罪外,还存在欠缴的税款未清偿。税务机关就此向我们咨询:能否向查封法院同时申请税款的强制执行?
就上述问题,我们解答如下:
一、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于法有据
《税收征管法》作为我国规范税收征收管理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其关于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详细规定,并对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其中,《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及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不论是《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还是《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规定的“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亦或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均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关于税务机关自力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关系上,《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文义理解和表达习惯,两个之间是用“或者”连接的,即表示两种方式是允许任一选择且无先后之分的。
二、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要求
根据上文论述,税务机关有权在符合法定情形时直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因此,税务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定行政机关之一,在无特殊排除适用的情况下,自然应该适用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行政强制法》对此有一整套详细地、完整地、系统性规定。首先,在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之前,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其次,关于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问题上,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包括:“(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并且,特别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再次,关于管辖法院的选择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此,若是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在管辖法院上,应该向其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若申请执行的对象为不动产的,应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另外,关于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时限问题上,《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最后,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之后的审查方式及执行裁定作出时限问题上,《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并且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三、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税务机关直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经检索相关司法判例发现早有先例并获人民法院支持,并且不论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亦或是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其中,关于税务机关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司法判例检索显示,2020年1月7日判决的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与常州华益精密弹簧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一案【案号:(2020)苏0411行审1号】中,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在行政裁定书中载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常税稽罚〔2019〕1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的常税稽罚〔2019〕1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另,关于税务机关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司法判例检索显示,2019年4月18日判决的国家税务局建始县税务局与金艳芳、江力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一案【案号:(2019)鄂2822行审164号】中,建始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中载明:“原建始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建地税处〔2018〕2-13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金艳芳、江力军应当全面履行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原建始县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6月5日作出的建地税处〔2018〕2-13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是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之后,既可以自力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虽然在本案税务机关咨询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很有可能无法达到及时足额征收税款的目的,但这属于进入执行阶段之后的具体问题,不影响税务机关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