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0号)
公告明确,为统筹内外贸发展,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而根据财关税[2016]40号文相关规定,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财关税[2016]40号文同时明确,自2016年9月1日起,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总署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5号)
公告明确,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纾解企业困难,促进稳就业、稳外贸、稳外资,经国务院同意,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财政部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通知(财关税[2020]13号)
通知明确,为稳定加工贸易发展,减轻企业负担,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
公告明确,为支持筹办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以下统称杭州亚运会),出台以下相关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2、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组委会按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亚洲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统称亚奥委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二、印花税优惠政策
1、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针对种类合同印花税问题,组委会免征印花税,但与组委会签署合同的相对方,仍然应当缴纳各类合同的印花税。)
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赞助、捐赠优惠政策
1、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2、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组委会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
四、进口物资、物品优惠政策
1、对组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亚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核确定。
2、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亚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时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公告同时明确,上述税收政策自发布之日,即2020年4月9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9号)
公告明确为支持筹办2020年晋江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2020年三亚第6届亚洲沙滩运动会、2021年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以下统称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出台以下相关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以下统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2、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组委会按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二、印花税优惠政策
1、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针对种类合同印花税问题,组委会免征印花税,但与组委会签署合同的相对方,仍然应当缴纳各类合同的印花税。)
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进口物资、物品优惠政策
1、对组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核确定。
2、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时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公告同时明确,上述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公告明确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之规定,在二手车直营销售模式下,二手车经销商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之规定,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原来的征收率为2%。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文“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之规定,在委托代理销售场合下,符合规定条件的,二手车销售本身不缴纳货物买卖的增值税。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销售服务”第(六)项“现代服务”第8点“商务辅助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综上,二手车经销商在销售或者代理销售二手车过程中,其增值税纳税方式包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公告明确,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作出规定:
一、自用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适用对象,仅限于物流企业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
公告明确,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减税
公告规定,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征收管理
公告规定,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纳税人享受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