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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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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

【主要内容】

1、离岛免税政策所免税种

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可以享受离岛免税政策的主体

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3、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

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

4、离岛免税政策中的限制性规定

1)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有限制;

2)商品用途有限制

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主要内容】

1、中小微企业——免征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2、大型企业政策

1)除湖北省以外的各省——减半征收政策

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湖北省——免征政策

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3、严重困难企业——缓缴政策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主要内容】

1、“出庭应诉”的具体要求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一般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个审理程序中出庭应诉,不免除其在其他审理程序出庭应诉的义务。

2、“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3、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要求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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