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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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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

通知明确,为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通知所称生产设备,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

三、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从事附件涵盖行业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详见附件。清单内容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五、《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暂不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口上述三个目录内的设备,可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六、为便于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第二条中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商品范围。

七、“零关税”生产设备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主体的,还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生产设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八、企业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九、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并加强省内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零关税”生产设备的监管等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公告明确,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执法方式,税务总局决定,在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推出“修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表单样式”的行动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将简化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予以发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前述第二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扶贫捐赠等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五、本公告自20214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12号)中的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公告将有关税收政策作出明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其执行期限均延长至20231231日。

具体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3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630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1231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具体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公告同时明确,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公告明确了以下有关税费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1231日。其中,自202141日至202112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1231日。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331日。

公告同时明确,20211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二、各试点城市(区域)应切实承担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规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共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