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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已完成权属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被解除,可以申请退还契税啦
律师视点:已完成权属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被解除,可以申请退还契税啦
2021-08-31
律师视点:已完成权属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被解除,可以申请退还契税啦

杨春艳 文

《契税法》于2020811日通过,关于契税这一税种的立法终于由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契税法》刚颁布时,笔者写了一篇小文章《<契税法>的十大看点》。写这边文章既有追热点的成分,但更多是源于笔者渴望在“新法”中找到立法的“突破”。

就契税退税争议,笔者以为在《契税法》颁布前,有些案例中,税务机关、法院不支持退税的理由是非常牵强的。如:

1、“甲公司诉A地方税务局、A人民政府”案

税务机关认为:根据《契税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甲公司与市国土局签署《出让合同》并受让取得某地块使用权后,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和土地使用税,解除《出让合同》不影响合同解除前纳税义务的发生与履行,不属于退税事由。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与市国土局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情形,不属于A地方税局退还甲公司已缴纳的契税的法定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十一条等所涉之情形,不能适用。

二审本院认为:涉案土地使用权已经完成权属登记,权属已经转移,故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结合上述文件精神,A地方税务局不退还契税并无不妥。

2、乙公司诉B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B人民政府案

税务机关认为:(1)乙公司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了两份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分别以两个地块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乙公司已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实施贷款,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尽管上述合同被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解除,但该事实的发生不属于退税的法定事由。(2)现有退税规定中,没有关于土地曾被抵押后,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退还税收的规定。(3)乙公司虽然经仲裁解除了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乙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已改变了土地使用权存在的法律状态,该状态并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发生逆转。(4)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退税的规定属于有权机关所作的行政解释,乙公司退税申请不符合其中任一种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税收的征收管理应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关于退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法规中,只规定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情形以及在多缴或误征契税的情形下予以退税的情形。而本案并不存在乙公司多缴或地税五分局误征契税之情形,且土地出让合同的解除亦不属于“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条件。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乙公司在缴纳契税后得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土地权属,其已构成契税纳税人。故乙公司基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经解除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契税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契税法》颁布前的案例,笔者以为不仅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不退税理由,更没有解决下列问题::

     退还契税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契税的征税对象到底如何判定;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否会从“有”到“无”——是对过程中的焦点事项征税,还是对最终结果征税;

     契税征税对象不复存在时,是否应该退还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契税。

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将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可以申请退税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对于已经完成权属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被解除、被撤销、被认定无效的,明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退税,即“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已完成权属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被解除,申请退还契税的条件是什么呢?——1、有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2、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原权利人。

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被解除,纳税人申请退还契税时,税务机关是否需要核查纳税人“取得相应经济利益”的情况,是否会区别对待——取得,不退;未取得,退?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内容来看,并无此规定。

已完成权属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被解除,纳税人终于有机会申请退还契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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