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新规速递(下)
新规速递(下)
2021-09-30
新规速递(下)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2号)

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称服贸会),经国务院批准,通知就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金额不超过2万美元。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烟、酒、汽车、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口商品。

三、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参展企业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或其指定单位向北京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6个月内,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应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七、通知适用于2021年至2023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公告明确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如下:

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公告对继续执行的文件和条款,废止的文件和条款,以及失效的文件和条款以附件形式予以了明确。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国务院 中共中央202195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澳合作开发横琴的重要指示精神,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制定总体方案。总体方案与财税等相关的内容主要如下:

一、合作区范围。合作区实施范围为横琴岛“一线”和“二线”之间的海关监管区域,总面积约106平方公里。其中,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设为“一线”;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为“二线”。

根据横琴全岛客观现实情况,对合作区进行分区分类施策管理。澳门大学横琴校区和横琴口岸澳门管辖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适用澳门有关制度和规定,与其他区域物理围网隔离;粤澳双方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区域采用电子围网监管和目录清单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施特殊政策。

二、发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的新产业

1、发展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产业。布局建设一批发展急需的科技基础设施,组织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大力发展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新材料、新能源、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生物医药产业。加快构建特色芯片设计、测试和检测的微电子产业链。建设人工智能协同创新生态,打造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应用示范项目、第五代移动通信(5G)应用示范项目和下一代互联网产业集群。

2、发展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着眼建设世界一流中医药生产基地和创新高地,优化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发展路径,以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为载体,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建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中国特色的医药创新研发与转化平台。对在澳门审批和注册、在合作区生产的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品,允许使用“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或“澳门设计”标志。研究简化澳门外用中成药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上市审批流程,探索允许在内地已获上市许可的澳门中药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生产,对澳门研制符合规定的新药实施优先审评审批。支持发展毛坯钻石加工,打造世界级毛坯钻石、宝石交易中心。

3、发展文旅会展商贸产业。高水平建设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支持澳门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建设,在合作区大力发展休闲度假、会议展览、体育赛事观光等旅游产业和休闲养生、康复医疗等大健康产业。加强对周边海岛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支持粤澳两地研究举办国际高品质消费博览会暨世界湾区论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展会平台。支持粤澳合作建设高品质进口消费品交易中心,构建高品质消费品交易产业生态。建设中葡国际贸易中心和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推动传统贸易数字化转型。

4、发展现代金融产业。充分发挥澳门对接葡语国家的窗口作用,支持合作区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多币种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吸引外资加大对合作区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新创业支持力度。支持在合作区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相关投资贸易中使用人民币。支持澳门在合作区创新发展财富管理、债券市场、融资租赁等现代金融业。支持合作区对澳门扩大服务领域开放,降低澳资金融机构设立银行、保险机构准入门槛。支持在合作区开展跨境机动车保险、跨境商业医疗保险、信用证保险等业务。

三、财税政策

1、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有利于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产业全部纳入政策范围。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对在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促进境内外人才集聚。制定吸引和集聚国际高端人才的政策措施,大力吸引“高精尖缺”人才,对符合条件的国际高端人才给予进出合作区高度便利,为高端人才在合作区发展提供更加优质服务。对在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粤澳双方研究提出,提请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3、吸引澳门居民就业创业。允许具有澳门等境外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专业人才,在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条件下,经备案后在合作区提供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推动在合作区创新创业就业的澳门青年同步享受粤澳两地的扶持政策。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合作区企业吸纳澳门青年就业。对在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四、进出口及其他财税政策

1、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一线”放开方面,对合作区与澳门之间经“一线”进出的货物(过境合作区货物除外)继续实施备案管理,进一步简化申报程序和要素。研究调整横琴不予免(保)税货物清单政策,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保)税的货物及物品外,其他货物及物品免(保)税进入。“二线”管住方面,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的免(保)税货物,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从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征收出口关税,并根据需要办理海关手续。研究调整适用退税政策的货物范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2、“二线”对人员进出不作限制,对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的物品,研究制定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按规定进行监管。

3、建立合作区收益共享机制。支持粤澳双方探索建立合作区收益共享机制,2024年前投资收益全部留给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支配,用于合作区开发建设。中央财政对合作区给予补助,补助与合作区吸引澳门企业入驻和扩大就业、增加实体经济产值、支持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产业等挂钩,补助数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在合作区的分享税收。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

经国务院同意,通知就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等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二、各试点城市(区域)应切实承担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规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共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