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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商业模式
融资租赁的商业模式
2022-02-28
融资租赁的商业模式

牛智超 

融资租赁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美国。世界上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由美国人 H·杰恩菲尔德首创[1]。经过长期发展,这种具有独特优势的商业模式也在不断变化。当前常见的融资租赁方式主要有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转租赁,面对不同市场主体的需求,融资租赁逐步创造出委托租赁、捆绑式融资租赁、杠杆租赁等新的商业模式。

1、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又称简单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根据企业(承租方)的指定向供货方购买机器设备等资产,而后出租给企业(承租方)使用的一种商业模式。企业(承租方)通常因生产经营等原因需要购进机器设备,若一次性支付货款则会给企业(承租方)现金流带来一定压力。企业(承租方)选择需要从供货方购买的机器设备,由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向供货方购买该指定的机器设备并支付货款,供货方将机器设备交付给企业(承租方),此后企业(承租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支付租金。

在整个租赁过程中,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所有,企业(承租方)只享有机器设备的使用权,并负责对机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租赁期满企业(承租方)可以低价购买取得机器设备的所有权。

直接融资租赁的供货方、承租方、出租方相对独立。

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又称返还式租赁,是指是企业(承租方)将自制或外购的机器设备等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同时双方约定由企业(承租方)将前述机器设备向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赁模式。

在整个租赁过程中,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由企业(承租方)转移到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企业(承租方)仅享有机器设备的使用权。租赁期满企业(承租方)可以低价购买取得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也可以继续租赁。

不同于直接融资租赁的三方主体,售后回租涉及到的主体只有企业(承租方)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供货方与承租方为同一方。

售后回租的商业模式从法律上完成了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让渡,企业(承租方)仍享有机器设备的使用权。通过形式上的交易,满足企业(承租方)的资金需求,应对市场变化,快速盘活现有资产。

3、转租赁

转租赁是以同一机器设备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转租方既是前租赁合同的承租方,也是后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

转租赁业务涉及到的主体较多,至少包括四个主体,如:供货方、融资租赁公司A(第一出租方)、融资租赁公司B(第一承租方、第二出租方)、企业(最终承租方)。融资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4、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向委托方指定的企业(承租方)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其中由委托方提供机器设备。

在租赁过程中,机器设备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融资租赁公司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交易风险。这种商业模式可以使没有融资租赁权的企业“借权”经营,迅速盘活资产。

5捆绑式融资租赁

捆绑式融资租赁,又称三三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向企业(承租方)收取不低于拟租赁机器设备价款的三分之一作为首付金,并向供货方支付机器设备价款的三分之一;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在不超过租赁期一半的的时间内向供货方支付其余三分之二的货款,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具体由合同双方事先约定。

这种融资方式由企业(承租方)、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供货方三方分担了交易风险,将三方利益捆绑在一起。

6、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融资租赁方式,出租方只要支付机器设备总价款的20%40%,即可拥有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对总价款剩余的60%—80%款项,由贷款机构以无追索权的方式提供债务资金解决,同时,出租方须将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抵押给贷款机构,以此为其取得贷款的担保。[2]

通过对融资租赁商业模式的分析,可以了解不同模式下融资租赁业务的特点,使律师准确把握企业间交易的实质,快速厘清实务案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1] 江敏超:《融资租赁法律适用中的困境与突破》,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75月。

[2] 参考:朱赛敬,《杠杆租赁融资模式在我国的应用研究》,载于《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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