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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海外华侨如何实现国内房产的继承?
疑难解答:海外华侨如何实现国内房产的继承?
2022-03-30
疑难解答:海外华侨如何实现国内房产的继承?

王玉峰 文

基本案情: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居住在北京的甲因病去世,遗留房产2套。其育有女儿乙与儿子丙,均长期在美国工作生活,持有美国绿卡,但仍保留中国国籍。丙与其妻子丁感情不和,意欲离婚。乙和丙不想丁分得任何遗产。因疫情防控,乙与丙回国料理相关事宜较为困难。乙与丙如何实现国内房产的继承、如何安排可以有效规避丁取得遗产以及相关继承操作流程如何?

一、是否持有美国绿卡,并不因此改变亲属关系,乙和丙均是甲的合法继承人,且同为第一顺序,依法享有继承权;丁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无权继承甲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相较于已经失效的《继承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我国继承权的保护主体范围由“公民”扩展到“自然人”,因此,不仅具有我国国籍的“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外国人,甚至无国籍人的继承权,同样受我国法律保护。

并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乙和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甲的遗产;以及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丙的妻子丁,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无权继承甲的遗产。

二、虽然丁不享有继承权,但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若丙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遗产,在离婚时,丁依然有权基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予以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若丙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遗产,则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丁有权请求予以分割,从而实质上分得甲的遗产。

三、丙作为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无须事先征得丁的同意,因此是有效规避和阻却丁实质取得遗产的路径之一,但,也不排除丙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

结合相关司法实务案例和一般理论通说认为,继承权是基于继承人的特定身份取得的特殊权利,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系其作为继承人放弃自己的权利无须事先征得其妻子丁的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丙通过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并同意由乙作为唯一继承人予以继承的方式,是实现有效规避和阻却因丙取得遗产,继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离婚时丁实际取得遗产的可能的路径之一。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因此,若丙放弃该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比如子女抚养等,不排除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

  四、关于国内办理房产继承的相关操作流程

  我国国内房产继承的两种主流方式是公证继承和诉讼继承。

(一)公证继承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申请不动产登记,可以由继承人单方申请;以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经公证的符合要求的材料,可以直接申请房产变更登记。

关于办理公证的具体材料,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一、居住在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外籍华人,在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公证或认证证明,房地产管理机关应予采证……”以及“另外,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外国人继承在我国内(内地)的房产,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须先向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提供其住所地公证人出具的亲属关系、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公证证明,再由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继承权公证书办理有关房产手续。”乙在国内办理房产继承需要根据国内法律的规定,办理亲属关系等公证证明,以及继承权公证书后,办理有关房产手续。(办理公证继承的相关材料,以当地公证机关实际受理为准。)

(二)诉讼继承

无法提供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的相关资料或者继承人之间无法就遗产分割事宜达成一致,需要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合法继承人以及各自继承遗产的具体情况,实现房产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之规定,乙和丙均已取得美国绿卡,若通过诉讼继承,不排除人民法院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可能。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继承的房产属于不动产,需要适用我国内地的法律。关于管辖法院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第三项的规定:(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综上所述,通过由丙出具书面放弃继承的声明,并根据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公证材料或通过诉讼出具的确认乙为唯一合法有效继承人的生效法律文书,实现房产的继承,进而可以实现有效规避丁分得遗产,是可选择的路径之一。但是,在此,如何征得丙的同意,妥善保障其继承权益和消除其疑虑,是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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