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峰 文
事业单位的职工病故,其没有任何亲属,但其生前已通过立遗嘱方式对一次性抚恤金进行了安排,该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若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一次性抚恤金已在单位账上的,事业单位应如何处理?
一、一次性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死者本人生前通过立遗嘱方式对其进行处分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应按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次性抚恤金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而是对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在死者死亡后对死者直系亲属的一种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因此,其不属于遗产,虽然职工本人生前已通过立遗嘱方式对其进行处分,但依法应不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案例:《上诉人唐玉香与被上诉人衣服奎、衣服民、衣服兴、衣服龙、衣服昆、衣素清、衣素娟、衣素平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辽08民终3145号)法院认为部分载明:“抚恤金是因死者死亡而产生,是对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死者直系亲属的一种经济补偿和抚慰,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因此,本案诉争的一次性抚恤金不属于衣某的遗产,衣某无权立遗嘱进行处分。”所立遗嘱进行处分的,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应具备相应条件;若存在发放对象,虽不属于遗产,在进行分配时,一般可以参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若不存在发放对象,一次性抚恤金应不予发放
经公开检索,目前现行生效法律中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分配处理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职工本人存在亲属等继承人时,一般可以参照遗产的法定继承按顺序进行分配,并可考虑对死者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人予以多分。
参考案例:《上诉人唐玉香与被上诉人衣服奎、衣服民、衣服兴、衣服龙、衣服昆、衣素清、衣素娟、衣素平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辽08民终3145号)法院认为部分载明:“一次性抚恤金如何分配问题。根据辽人社发〔2013〕36号、民发〔2011〕19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是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本案中,唐玉香系死者配偶,衣服奎等八人系死者子女,均是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享有对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权。”
在职工本人不存在亲属等任何继承人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民〔1989〕优字19号)(已失效)之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按规定由持证的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其顺序是:(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和《上海市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的通知》(沪民优发〔1998〕20号)附件三《因公牺牲、病故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顺序》第二条之规定“(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六) 无上述亲属的,不发。”以及现行有效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事业单位职工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一般可以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发放顺序。本案的职工本人“没有任何亲属”,若经调查核实,在一般情况下,则不应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参考案例:《上海市网上信访受理(投诉)中心-回复选登-关于事业单位孤老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上海市虹口区文化和旅游局2021年3月3日回复称:“4.关于抚恤金发放。事业单位参照《关于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8〕20号)文件规定,抚恤金发放顺序按照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文顺序分配,因徐老师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兄弟姐妹均超过18岁,不能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如不服本意见,您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本意见即为最终意见。您可以登录http://xfb.sh.gov.cn查询具体办理情况。”(网址链接:上海市网上信访受理(投诉)中心-回复选登-关于事业单位孤老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https://qxf.sh.gov.cn/310109/reply.setDetailInit.do?id=B49C9E19406E42B6BA192FBCC71FCBF3)
三、一次性抚恤金已在事业单位账上时的处理
律师认为,如前所述,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对职工亲属的一种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用以优抚、救济职工亲属,其发放对象是具备相应条件的。在职工本人无任何亲属时,不应发放。若已经相关部门审批,拨付给职工生前所在事业单位,因职工生前单位不是死者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以及事业单位内部在对此情况无明确规定时,不宜自行处置,此时,以退还国库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