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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新规速递(七)
2022年4月新规速递(七)
2022-04-29
2022年4月新规速递(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

公告明确: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1231日。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前述服务的具体范围均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自202211日至202212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202211日至202212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公告明确,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211日起至20241231日止,有关税费政策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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