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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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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6号)

【主要内容】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受二十国集团委托牵头制订,旨在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截至2022630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公约》。现将《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约》对我国生效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22525日向《公约》保存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公约》核准书。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生效)第二款的规定,《公约》将于202291日对我国生效。

二、《公约》对我国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情况

截至2022630日,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公约》生效程序的情况,《公约》将适用于我国已签署的47个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确定。

《公约》文本及我国对《公约》作出保留和通知的清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81  

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沪税发〔202273号)

【主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区网信办、各区市场监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涉税中介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市网信办、市市场监督局决定自即日起至9月期间,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开展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税收安全的有力抓手;是解决涉税中介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帮助纳税人逃避税,以及在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违法违规信息招揽业务、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等问题的有效途径。各级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二、聚焦内容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要求,结合留抵退税相关工作,针对近期涉税中介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次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相关工作应重点聚焦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问题。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以对避税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为噱头招揽业务,通过伪造享受税收优惠资质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为目的,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的问题。

  (二)发布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问题。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问题。

  (三)歪曲解读税收政策问题。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不实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问题。

  三、职责分工

  各级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强化重要问题的协调会商,建立监测研判、调查处理、协同管理的闭环运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一)税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畅通公开举报渠道,搜集相关举报线索;会同涉税行业协会动员涉税中介全面自查整改,积极举报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监控涉税中介发布的违法违规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进行甄别,对于涉嫌虚假宣传的,将发布主体和发布平台的信息推送给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涉嫌虚假广告的,要将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及发布内容推送给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处理;对涉嫌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以及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涉税中介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积分管理。

  (二)网信部门。协同税务部门加强舆情监测,依法依规对税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涉税中介违法违规信息、网站平台和账号进行清理处置。

  (三)市场监管部门。对商业宣传或广告内容中涉及的涉税中介机构以及涉税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通报同级税务部门研提甄别意见;依法依规查处涉税中介从事虚假宣传、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

  四、工作任务

  因前期疫情封控原因,本市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相关工作,自即日起至20229月底开展。

  (一)自查整改。各区税务局、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宣传引导,根据梳理出的自查整改对象清册,通知并督促本辖区涉税中介机构聚焦违规开展税收策划、虚假宣传及广告和歪曲解读税收政策等问题,全面开展自查,对自查存在的问题严格整改落实。

  职能部门:各区税务局、各区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2815

  (二)组织抽查。各区税务局要对涉税中介机构自查整改情况组织重点抽查和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问题的,及时研判,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调查处理。

  职能部门:各区税务局

  完成时限:2022831

  (三)监测研判。各级税务、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研判,提升联合治理效能。税务部门要认真开展涉税中介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监测工作,加强信息甄别研判,并按职责分工推送相应部门处理。对于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涉税服务信息,税务部门要及时进行甄别研判,书面回复明确性意见。

  职能部门:各级税务、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四)调查处理。对经甄别涉嫌虚假宣传或虚假广告的信息,各级税务、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涉嫌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部门要对涉税中介及相关委托人进行立案查处。对于涉嫌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税中介进行查处。

  职能部门:各级税务、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五)协同管理。对经查实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各级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对相关主体和平台进行协同联动管理。各级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同级税务部门汇总。各区税务局、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上报本辖区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在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基础上,建立涉税中介税收策划和发布涉税信息的长效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相关查处工作,持续规范涉税中介行业秩序。

  职能部门:各级税务、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29月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本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部署、扎实推进,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压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人员,按照既定的工作步骤、时限和有关要求,稳妥有序开展工作。要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共同研究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畅通有关问题信息推送、共享渠道,形成各方联动、闭环处理的工作机制。

  (三)总结报送成效。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工作成效,于20229月底前将本辖区工作开展情况上报上海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对于查处的违规开展税收策划、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和歪曲解读税收政策的具体案例要形成清单,一并上报。

  (四)实行常态化管理。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基础上,建立涉税中介税收策划和发布涉税信息的长效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相关查处工作,持续规范涉税中介行业秩序。

  (五)支持行业健康发展。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发挥涉税中介机构作用,支持其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大对涉税中介机构及其信用信息公告力度,为纳税人自主选择涉税服务提供便利。根据涉税中介信用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激励措施,促进涉税中介行业诚信经营。

  各级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在联合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4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现就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三、司法行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前,交换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涉税信息。

四、本公告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五、本公告自20221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85

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