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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法律效
疑难解答: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法律效
2022-09-30
疑难解答: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法律效

文:邓飞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要赔偿对方巨额的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

一、“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在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也存在争议。

持有效观点的人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1、忠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043条都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该规定是忠诚协议存在的法律依据,在不损害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健康和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所订立的忠诚协议是对上述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正是由于夫妻签订了具体的协议使得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

2、忠诚协议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忠诚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夫妻感情,对婚外情等严重背离婚姻的不忠行为进行惩罚。忠诚协议反映了婚姻当事人相互履行夫妻忠诚义务的本质要求,与社会公共利益一致,亦与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相合。

3、忠诚协议具有合约的性质,是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签订忠诚协议的当事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双方在协议签订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应当认定该协议有效。

持反对观点的则认为,关于“忠诚协议”所涉财产分割及补偿协议部分的约定,法律虽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财产协议,但只能本着诚信原则自愿履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基于如下理由:

1、“忠诚协议”是身份协议,此类协议以夫妻双方特定的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为前提,其本质上是身份协议。《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的规定都排除了婚姻、监护、收养等具有人身关系属性协议的适用。

2、《民法典》第1043条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并非效力性的强制性条款,本身不具有可诉性。忠实义务本质上是一种道德义务,上述规定是将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国家倡导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体现了立法的精神。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财产或物质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认定为是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亦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忠诚协议”的司法解释现状

早在2003年,上海高院就曾针对“忠诚协议”效力问题作出回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上海高院认为:“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201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江苏高院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后,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三、结语

现有规定都是针财产相关内容,并未对孩子抚养权等相关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我认为部分约定因涉身份关系而无效。《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虽然规定了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人身关系的协议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性质参照合同编的有关规定,但参照的范围也仅是指财产性的协议。抚养关系具有特定的身份性及伦理性特征,不能为财产法所调整。《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可以看出,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而不能“附条件”约定。

   综上所述,忠诚协议的效力应该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区分对待。“忠诚协议”所涉子女的抚养的约定,因涉身份关系而无效;“忠诚协议”所涉财产分割及补偿协议部分的约定,可由当事人自愿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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