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斐颖 文
【案情简介】
A有刷漆技能,2022年起为B公司从事刷漆业务,B公司为了避免与A发生劳动或劳务关系,按月将刷漆酬劳通过C公司支付给A。后A在做B公司的刷漆业务时,因垫在梯子下的塑料布太滑,梯子滑动,A从1.2米高的梯子上摔下受伤,A将C公司和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C公司和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A认为其与C公司和B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C公司和B公司均为接受劳务方,为此提供了其与B公司之间的结算表、C公司的支付凭证、B公司工作人员与A关于刷涂安排等的聊天记录;C公司认为其与原告没有任何人身关系,也没有任何具体的业务关系,仅代为B公司支付酬劳,故C公司不负责任;B公司认为其与原告实际是承揽关系,B公司会将一些刷漆等小工程交由原告施工,A所受伤害是在完成承揽工作时自身不慎导致,B公司没有任何加害行为,不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1、该案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界定法律关系的根本是进行正确的法律适用。对于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如果是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2、B公司、C公司是否都承担责任。
B公司和C公司是否均为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B公司能否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摆脱责任。
【律师分析】
(一)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生产工具,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
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这是其主要特征。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1、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工作过程中是否存在控支配和服从的关系不同
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并不存在支配服从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对于工作如何安排存在受接受劳务一方的管理,支配可能。
2、工作者是否自带劳动设备等不同
一般情况下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只提供自身的劳动能力,不需要提供设备。而承揽人一般是使用自己的设备完成劳动成果。
3、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
劳务关系中,只是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一般是继续性提供劳力。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一般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4、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报酬。
(二)判断一个法律是否为承揽法律关系,必须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考察
1、形式要件
看双方当事人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承揽合同,看工作成果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如双方这样约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则可视为双方存在承揽关系。
2、实质要件
首先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本身,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是否独立进行,而无须接受另一方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一方独立完成工作成果,是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最后,看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事先进行过某种要求,而不是对另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事先进行过要求,并且要看另一方是否按照事先的这种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
(三)、B公司能否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摆脱责任
B公司作为实际发出刷漆任务的一方,将相应报酬通过C公司向A支付,虽然形式上没有直接支付报酬,但因A与C公司之间没有劳动或劳务关系,且任务发出、安排及结算都是发生在A与B公司之间,故B公司无法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摆脱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 A根据B公司工作人员的指示,从事涂料粉刷工作,从劳动工具的提供、劳动报酬的结算、工作时间及方式的选择等各个方面看,A从事涂料粉刷工作均受到与B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双方之间存在控制和支配关系,B公司应认定为接受劳务一方,是劳务关系并据此对A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C公司不是接受劳务的一方。B公司未证明其已提供与A劳务工作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或已充分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故应认定其对于A受伤具有过错,承担70%责任;另一方面,A作为从事涂料粉刷工作的从业人员,对登高作业时的自身安全疏于防范,亦是事发原因,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承担3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