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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通过持股平台实施的股权激励是否属于准则中的“股份支付”?
疑难解答:通过持股平台实施的股权激励是否属于准则中的“股份支付”?
2023-02-28
疑难解答:通过持股平台实施的股权激励是否属于准则中的“股份支付”?

杨颖 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会〔20063号)第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的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企业授予职工期权、认股权证等衍生工具或其他权益工具,对职工进行激励或补偿,以换取职工提供的服务,实质上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但由于股份支付是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因此由本准则进行规范。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关于“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做如下解答: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于2009217日印发的《上市公司执业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1期(会计部函〔200948号)中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参照财政部官网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http://kjs.mof.gov.cn/zt/kjzzss/srzzzq/gfzfyyal/202105/t20210518_3704069.htm

【例】甲公司实际控制人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以实施一项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控制人作为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将其持有的部分甲公司股份以名义价格转让给持股平台,甲公司员工作为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以约定价格(认购价)认购持股平台份额,从而间接持有甲公司股份。该股权激励计划及合伙协议未对员工的具体服务期限作出专门约定,但明确约定如果自授予日至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时员工主动离职,员工不得继续持有持股平台份额,实际控制人将以自有资金按照员工认购价回购员工持有的持股平台份额,回购股份是否再次授予其他员工由实际控制人自行决定。

分析:本例中,甲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持股平台将其持有的部分甲公司股份授予甲公司员工,属于企业集团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接受服务企业(甲公司)没有结算义务,应当将该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根据该股权激励计划的约定,甲公司员工须服务至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否则其持有的股份将以原认购价回售给实际控制人。该约定表明,甲公司员工须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方可从股权激励计划中获益,属于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而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属于可行权条件中业绩条件的非市场条件。甲公司应当合理估计未来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可能性及完成时点,将授予日至该时点的期间作为等待期,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可行权数量作出估计,确认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等待期内甲公司估计其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时点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重估时点确定等待期,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扣减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股份支付的范围相对比较宽泛,既包括了结算与接受服务为同一企业的情况,也包括了集团内的不同企业分别为结算企业和接受服务企业的情况。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账务处理涉及员工提供服务的企业和员工持股平台两个会计主体。通常持股平台为接受服务的企业的母公司,按照“谁接受员工提供的服务谁做账务处理”的原则,由接受服务的企业进行账务处理,持股平台不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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