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律师视点:2022年私募基金违规典型案例及提示(上)
律师视点:2022年私募基金违规典型案例及提示(上)
2023-06-30
律师视点:2022年私募基金违规典型案例及提示(上)

杨薇律师团队 

2022年度,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或“中基协”)共发布76份《纪律处分决定书》,含4份《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各地证监局共发布19份《行政处罚决定》和170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以上共计265份监管决定文书。鉴于目前金融监管趋严,为提示合规风险,本团队律师对前述案例进行了全面梳理并予以总结,本所现将2022年私募基金高频违规行为和违规典型案例总结如下,以期帮助各企业持续合规运作,防范风险。

一、高频违规行为

(一)募集环节

募集环节共有约90个案例,主要违规行为如下:

1、公司网站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2、未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3、未严格履行风险评估及风险揭示手续;

4、违规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二)备案环节

备案环节共有约45则案例,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违规行为:

1、募集完成后未向或未及时向协会备案;

2、备案时填报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投资运营环节

投资运营环节案例有120+则,以下按照处罚案例数量由多到少排列,

1、管理人未履行管理人职责,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2、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基金相关材料,例如募集、投资、信息披露等材料。

3、不符合持续展业要求,例如办公场地不独立、员工人数不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等;

4、内控制度不健全;

5、不公平对待不同基金财产或同一基金的不同投资者;

6、高管任职不符合要求,例如存在违规兼职、部分高管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等;

7、从事私募基金通道业务,将私募产品交由其他公司管理;

8、挪用基金财产公司或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

(四)信息披露或报送环节

关于信息披露或报送环节,共有约140则案例,主要被处罚的行为有:

1、未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和及时更新管理人和基金信息,例如未及时更新高管、从业人员、办公地址变动信息以及基金投资运作信息;

2、未及时、准确向协会报送重大事项和年度财务报告;

3、未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例如未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信息或充分揭示基金风险等。

上述高频处罚行为中的多数行为,各企业大都予以充分关注,但仍有部分风险点易被忽视,本团队律师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风险点梳理如下。

二、典型风险点及案例

(一)未按规定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案例:202212月,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为: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对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团队实施过度激励,未按规定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十条规定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风险提示: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二)递延周期不足3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

另外,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各地证监局的监管检查中,出现越来越多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而被处罚的案例,上述202212月上海证监局的警示函也表明了监管部门的导向,因此建议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尤其是证券类管理人)应按照《暂行规定》建立并实行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的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二)募集环节

1、关联方或公司从业人员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

案例1根据中基协处分〔2021119号《纪律处分决定书》,深圳市中科杰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杰锐”)法定代表人向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202017日,中科杰锐法定代表人李萍萍向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方际正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正帆顺风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某投资者签署《承诺函》,约定由李萍萍与深圳市融泰汇通投资有限公司(已在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总经理李祥向其承诺“投资基金未来能够收回本金并获得年化10%的投资收益”。如果相关基金未来向该投资者分配的总金额(包括期间分红、份额赎回所得、清算分配等全部收入)低于其投资本金并加计年化10%收益,差额部分由李萍萍、李祥以现金方式向其补足。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案例2根据中基协20224号《纪律处分决定书》,金色木棉所管理的“金色木棉-南京奥体新城科技园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园基金”)通过其关联方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岸大道”)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色木棉与彼岸大道均为受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彼岸大道与投资者签订的《回购协议》,如科技园基金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分配本金及收益,投资人有权要求彼岸大道按照实际投资金额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持有份额以及持有份额的天数等因素计算的回购价格进行回购。同时,金色木棉在向协会提交的书面说明中也承认向部分投资者提供回购协议。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风险提示: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下列行为:()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前款所列行为。

由此可见,不仅基金管理人不能对投资人保本保收益,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基金经理)均不得以其自身名义对投资人保本保收益。

2、未合理审慎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义务

案例:根据中基协20224号《纪律处分决定书》,金色木棉相关自然人投资者资产证明额度未达到合格投资者标准;相关机构投资者资产证明文件由投资者自身开具,金色木棉未对此予以必要的审核。公司未能合理审慎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义务。以上行为违反了《募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

风险提示:对于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审核需要尽合理谨慎义务,不能完全形式审核。

3、在宣传推介材料中展示非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的业绩

案例1根据广东证监局〔202265号《关于对广东珀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广东珀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珀源”)在公开宣传推介材料中展示“蜂鸟基金”“大黄蜂基金”“煜融兔子一百”“煜融兔子1号”“煜融欣蛮1号”等非广东珀源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的业绩等信息,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广东珀源私募基金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

案例2根据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2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向客户宣传投资顾问服务产品过往业绩时,存在收益率计算方法不恰当、计算结果不准确的问题,且未提供明确的计算口径。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对上述问题深入整改,对业务推广、营销宣传内控机制进行全面自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风险提示:在业务推广、宣传业绩时,应注意准确宣传自身管理产品的过往业绩,并对其中收益率等重大信息统一计算口径,以避免产生误导性或虚假宣传。 
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