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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人身伤害和解后能否再行请求赔偿
律师视点:人身伤害和解后能否再行请求赔偿
2023-10-31
律师视点:人身伤害和解后能否再行请求赔偿

王玉峰 

2022419日,在某小区宿舍,同事孙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孙某将王某殴打。经报警后,当日,双方当事人签订《自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孙某向王某赔礼道歉,并向其支付5,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作为补偿(已履行),王某原谅孙某的行为。双方达成一致解决意见,互不追究此事的法律责任。王某不要求伤情鉴定,调解为一次性调解,此事一次性解决,双方不得因此事再互相纠缠。

2022 511日,王某就医经诊断为手部指伸肌腱损伤,需要继续治疗,预估医疗费用约为30,000元。现,王某能否就后续发生的必要的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等损失请求孙某赔偿。

一、自行和解并实际履行后,受害人因伤情发生变化,导致医疗费用陡然增加,受害人可基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并就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等,按照人身损害请求加害人予以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基于诚实守信原则,不予支持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以及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若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或因“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具体到本案中,孙某于2022419日因琐事殴打王某,王某于当日在“未进行伤情鉴定”,未对自身的伤情进行专业诊断诊疗以及缺乏清晰认知和准确预见的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伤情“缺乏判断能力”等,在签订自行和解协议,以为5,000元的补偿就足以覆盖自身的受到的伤害;其未曾想到, 2022 511日,王某再次就医检查诊断时,发现后续治疗的医疗费用远远超过了当时孙某给予的补偿。若经伤残等级鉴定,达到一定级别,所受损失更甚,则双方当事人基于和解协议取得的客观利益差别巨大,至少从医疗费用单项赔偿项目支出来看,预估为30,000 元,已远远超过孙某给予的5,000元的补偿。孙某向王某支付的5,000元,是对不进行伤情鉴定下的 “补偿”,是王某未意识真实伤害程度的结果。故,王某基于和解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客观上遭受的损害严重失衡,显失公平。因此,王某基于“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和解协议,就实际损失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规定,请求孙某予以赔偿被人民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

参考案例:《王芳与上海众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宝山区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沪0113民初15735 号)“本院认为”部分载明:“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方医疗费等相应损失。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于事故发生后,原告对于事故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缺乏清晰的认知,接受了被告方给予的15,000元赔偿,双方对交通事故达成和解协议。但协议签订后,原告又进行了左锁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产生了大额的医疗费用,故原告主张其在达成和解协议时对其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严重损害后果认识不清,存在重大误解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现原告根据其伤情、医治情况及伤残情况,请求法院撤销其与李敢峰于2015917日达成的赔偿和解协议,符合法定情形,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持此意见的类似案例,还有《章国英与上海宝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沪0113 民初291 号)“本院认为”部分载明:“原告作为自然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对其伤情的发展缺乏科学的认识和预见从而产生误解,实属情理之内。结合本案实际,原告已因本次事故造成较大金额损失,若仍按照原调解协议解决纠纷,显然有失公平。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已履行的款项可与本案赔偿责任抵扣……”以及参考案例《上诉人阮冬华、魏志超因与被上诉人牛秀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豫01民终14780号)一审法院认为“对该调解协议,本院认为,首先,牛秀英在签署调解协议前对己方受伤与否不清楚,签署调解协议后就医才发现因纠纷导致其骨折,故双方基于和解协议,各自取得的客观利益差别巨大,因此,牛秀英基于该调解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客观上的损害严重失衡,显失公平。其次,牛秀英基于本人知识所限,对其所受伤害缺乏认识,对赔偿损失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另外,调解协议并未涉及医疗费,同时也可以看出在签订协议时未考虑双方是否受伤、是否需要治疗。综上,该院认定诉争的调解协议存在一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现牛秀英请求撤销,于法不悖,该院予以支持。”

当然,在明确知道自身伤情的情况下,则如在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赔偿的金额,及约定“互不追究此事的法律责任”,会被法院视为当事人已对自身的民事赔偿权利进行了处分,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和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不得任意毁约。

参考案例:《沈得周与张广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苏0191民初695号)“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本院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但存在重大误解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重大误解要求当事人因自身过失对行为的性质产生重大的理解错误,从而产生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沈得周在已得知诊断结果为‘骨折’的情形下签署人民调解协议系其自由意识表示,其认为其对伤情错误判断从而自愿调解,并无事实依据,即使该诊断结果有变动,但都属于手掌骨折范围,并无实质差别。且鉴定结论为不构成伤残等级,结合生活经验,沈得周掌骨受伤系轻微伤范围,并未造成显著可见的身体损害,其作为成年人,在受伤后应当对自己受伤情况应有基本判断。综上,沈得周认为签署人民调解协议系重大误解并主张撤销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若王某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和解协议,并就增加的医疗费用等损失请求孙某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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