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客户咨询:“将分公司资产、负债及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能否用该分公司的净资产对该全资子公司出资?”且该客户提到有很多上市公司就是这么做的。
对“净资产出资”,笔者略显迟疑。为此,笔者检索了与“将分公司资产、负债及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有关的上市公司公告,并选择了注册在三个不同省份的公司为例,如下:
1、2022年11月,广东汕头A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将分公司资产、负债、业务及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并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后注销分公司的公告》,披露:公司拟以 2022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将分公司覆铜板厂相关的资产、负债按账面净值(经审计)划转至全资子公司超声覆铜板。同时由超声覆铜板承接分公司覆铜板厂相关的资产、债务、业务及人员,并在划转事项实施完毕后注销分公司覆铜板厂。上述划转的资产中包含房产及土地(具体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超声覆铜板签署的《资产划转及增资协议》附件的资产清单为准)。同时,公司拟以上述划转资产在基准日(2022年9月30日)的账面净值 56,755.65 万元(经审计)对全资子公司超声覆铜板进行增资,其中37,900 万元认缴超声覆铜板新增注册资本,其余 18,855.65万元计入超声覆铜板的资本公积,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可能发生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
2、2022年12月,江苏B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全资孙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并将分公司部分资产划转至子公司的公告》,披露:公司拟将连云港分公司与染料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按照账面净值一并划转给B股份 100%控股的江苏X有限公司,作为对江苏X有限公司的增资,资产划转后不改变整体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同时,按照划转基准日经审计的账面净值划转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对江苏X有限公司的出资,其中划转的不动产作为实收资本出资 1 亿元,超出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划转的其他资产负债作为资本公积出资。
3、2021年11月,浙江C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将分公司资产、负债及 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并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披露:公司拟以2021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将分公司台州新农精细化工中间体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按账面净值(未经审计)划转至全资子公司新农科技。同时由新农科技承接分公司精细化工中间体业务相关的资产、债务、业务及人员,并在划转事项实施完毕后注销分公司台州新农。上述划转的资产中包含房产及土地(具体以公司与新农科技签署的《资产划转及增资协议》附件的资产清单为准)。同时,公司拟以上述划转资产在基准日(2021年10月31日)的账面净值10,741.67 万元(未经审计)对全资子公司新农科技进行增资,其中 9,900.00万元认缴新农科技新增注册资本,其余 841.67 万元计入新农科技的资本公积,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可能发生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
关于能否以“净资产”出资一事,笔者认为首先应弄清楚何为“净资产”;其次弄清楚何为“出资”。
“净资产”是一个经济学名称,企业的净资产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即净资产=资产-负债。“净资产”对应的应该是一个会计主体,而不是具体的某一项资产。
根据《公司法(2023修订)》第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之规定,笔者认为“出资额”应为“注册资本”,“出资”应为缴纳“注册资本”。
“净资产”能够用来缴纳“注册资本”吗?《公司法(2023修订)》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笔者认为公司法中列举的可以用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包括“净资产”。公司法中用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均为一个一个具体的财产,而不是针对一个会计主体价值核算的结果。
那上市公司的公告又是如何让读者认为“净资产”可以出资的呢?笔者认为可能原因可能源于两点:1、公告中都提到以划转资产的账面净值出资,读者将“账面净值”等同于“净资产”;2、部分公告中提到“划转的其他资产负债作为资本公积出资”,读者将“资本公积出资”是否等同于缴纳注册资本。
如何理解“以划转资产的账面净值出资”,笔者认为这里的用于出资的资产应是资产清单里一项一项单一独立的资产,而非资产的整体;每一项资产的账面净值,应是相对于该资产原值而言的,如某一固定资产经折旧后的账面净值,某一无形资产经摊销后的账面净值。
如何理解“划转的其他资产负债作为资本公积出资”,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指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公司的资本公积不是同一回事,是两个并列的概念,只是其来源具有重合性,均来源于股东、来源于股东的投资行为。所谓“作为资本公积出资”,笔者理解可能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提到“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但即使是该文件,表述的亦为“股权或资产”的账面净值,而非“净资产”。
那母公司将资产负债打包一起划转给子公司(此处负债划转应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税法等予以定性),该部分资产负债的净额(即资产-负债)能否被计入子公司资本公积科目,笔者认为是可以的,但计入的原因是否为母公司向子公司缴纳注册资本而被计入了“资本公积”,笔者对此持怀疑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