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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 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发布,鼓励外资持续加码中国市场
新规 : 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发布,鼓励外资持续加码中国市场
2025-07-31
新规 : 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发布,鼓励外资持续加码中国市场

作者:徐蕾

2025 年 6 月 27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 年第 2 号)。该公告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如下:

1. 税收抵免优惠: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 10% 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 10% 的,则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2. 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被投资企业需从事《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且境外投资者需连续持有投资至少 5 年(60 个月)以上。

3. 应纳税额的确定:境外投资者可抵免的应纳税额,是指其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 申报与管理:符合公告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应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据此暂不扣缴该再投资利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在支付相关所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境外投资者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时,需根据投资期限和收回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或调整抵免额度。

5. 信息报送与确认:境外投资者需通过被投资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向被投资企业出具相关材料。商务部门需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进行跟踪管理,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反馈税务部门追缴税款。

6. 政策执行期限:公告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境外投资者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投资,可申请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相应税收抵免额度可用于抵减公告发布之日后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纳税额;2025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投资不得追溯享受。

此次公告为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利润再投资提供了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有助于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在华投资,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