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薇
一、制定背景
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正式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发《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等多项配套文件,正式衔接新增值税法实施,彻底重构了私募行业增值税合规底层逻辑。此前私募行业内“部分缴、部分不缴”“计税方式模糊”“优惠适用混乱”的局面被全面打破。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公募与私募的税收优惠边界,免税政策仅限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税〔2026〕10号公告)明确划定边界,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这意味着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含封闭式、开放式)可继续享受“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私募证券基金被彻底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无论封闭式还是开放式,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均需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明确不同组织形式私募的计税方式,3%简易计税仅适用于“契约制资管产品”。财税〔2026〕10号公告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契约制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说明3%简易计税仅适用于“契约制资管产品”,合伙型、公司制资管产品被彻底排除在外。合伙型、公司制私募产品产生的应税收入,需统一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逆回购利息)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再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税〔2026〕10号公告,“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同业存单,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仍为免收增值项的项目,但该公告明确“金融机构,是指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等。”新规和之前的财税〔2016〕36号相比,在定义“金融机构”时,删除了“证券投资基金”。
(四)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附保本约定的,收益可能被认定为应税行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税〔2026〕9号公告)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贷款服务”的表述中,扩大了“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应税范围,不再仅限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如果资管产品通过“非金融商品”获得此类保本收入(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也属于贷款服务应税范围,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重点提示:本次配套公告无过渡期安排,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所有私募机构需立即适配新规要求,此前未按新规口径申报缴税的,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稽查风险。